借款到期未還債主起訴 超擔保期擔保人免擔責
寧德網(wǎng)消息(記者 陳健) 借貸關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見,不少人在借貸時都要求有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,但擔保也是有時效期的,如果在法律規(guī)定時效內(nèi)沒有及時要求對方承擔擔保責任,擔保就會失效。7月31日,記者從霞浦縣法院了解到,該院日前就審結一起借貸糾紛案件,因過了6個月?lián)F谙蓿瑩H吮环ㄔ阂婪ㄅ卸獬龘X熑巍?/p>
借款人未還錢擔保人成被告
據(jù)介紹,2015年初,來自霞浦的肖南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,向林凱借款8萬元人民幣,月利率為百分之二(2%),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,時間為6個月。
其間,肖南向林凱寫下一張借條,內(nèi)容約定,由肖北作為擔保人,若借款人肖南到期未能還清本息,肖北愿意承擔還清該借款本息的責任。2015年2月11日,林凱通過銀行轉賬,向肖南匯去74400元的借款。肖南借款后,按約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1日止。
據(jù)了解,案發(fā)前,因未能拿到本金和相關利息,林凱一紙訴狀將肖南和其妻子俞靜以及擔保人肖北告上法庭。要求肖南和俞靜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,并按月利率2%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,肖北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
超過擔保期擔保人無需擔責
霞浦縣法院審理后認為,2015年2月11日,肖南雖然向林凱出具的借條借款80000元,但同日林凱通過興業(yè)銀行賬號只向肖南農(nóng)業(yè)銀行賬號轉賬74400元,林凱主張其中以現(xiàn)金出借5600元,未能舉證,該主張有悖正常交易習慣,故依法認定肖南向林凱借款本金為74400元,月利率2%。
法院認為,肖南借款后應依約償還借款本息。因該借款發(fā)生在肖南和俞靜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依照婚姻法相關規(guī)定,債權人有權就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,故林凱有權主張肖南與俞靜共同償還借款本息。
另外,法院認為,肖北作為肖南借款的保證人,應承擔保證責任,但林凱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(nèi)(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),未及時向肖北要求承擔保證責任。因此,林凱請求肖北對肖南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終法院判決,肖南和妻子俞靜應共同償還林凱借款本金74400元及按月利息2%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,肖北免除擔保保證責任。
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責任編輯:葉朝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