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小馬奔騰案”判決陷爭議 《婚姻法》“24條”需正視
一家之言
第24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夫妻串謀躲債等,重在保護債權人利益。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犧牲無辜配偶的情況。
近日,曾經(jīng)紅極一時的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小馬)創(chuàng)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被北京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在2億范圍內承擔李明當初簽下的回購股份責任,又引發(fā)了一輪對婚姻法相關條款的批評。目前,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訴。
2011年時,小馬的股東李明、李萍、李莉三兄妹和建銀投資公司等多名投資人約定:后者投資入股小馬,但若小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,后者有權要求小馬、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購回這些股份。不幸的是,2013年底,小馬并未上市,李明隨后也去世,李萍李莉出走海外。最高法院海富案判決后,小馬公司似也不再能成為回購義務人。所以投資人盯上了金燕。
金燕被要求擔責,主要不是因為她是李明財產(chǎn)的繼承人,而是由于她作為妻子,被要求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釋第24條承擔共同債務。該條規(guī)定,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,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。
此案金額則再創(chuàng)新高,但妻子似乎卻非無辜,因為這對夫妻并沒有約定財產(chǎn)歸各自所有(否則她現(xiàn)在就無需擔責了),丈夫的對賭倘若成功的話,夫妻的共同財產(chǎn)會翻幾番。妻子既然有“坐享其成”的機會,就不應在丈夫對賭失敗后叫屈說不知情、不參與、不是男人的附庸,否則就成了“贏了,是我們的;輸了,是你的”。
2016年最高法院的一項《答復》確認了共同所得與共同債務相平衡的原則。這也是本案一審法院的基本邏輯。至于妻子舉證說她一向自食其力,亦不能否定對賭成功會導致她的總財富增加。
何況,小馬引入機構投資者,是李明生命中的大新聞,妻子要辯稱不知情,不太令人信服。金燕自己是開公司的商人,并非無知,若擔心丈夫的對賭失敗,就應該事先實行約定財產(chǎn)制并告知債權人,或跟債權人明確這是丈夫的個人債務,這樣根據(jù)第24條,還是能免責的。
不過,這并不意味著第24條毫無問題,實際上有學者斥之為“惡法”。第24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夫妻串謀躲債等,重在保護債權人利益。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犧牲無辜配偶的情況。
最高法院曾經(jīng)打過一些“補丁”,如2017年2月規(guī)定明確夫妻一方與人串通虛構債務,和因賭博、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(chǎn)生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。2017年8月強調債務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此外,不難推論,一方借錢包養(yǎng)情人等與配偶利益相悖的行為,自然也不應視為共同生活的內容。
目前最大的隱患是:法院所持的共同生活標準還包括了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。
在當前人們投資渠道多元化、炒股炒房玩互聯(lián)網(wǎng)金融的背景下,比起李明這樣的知名商人的大手筆,反而是普通百姓更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甚至反對時,借入大量資金,折騰比對賭更不靠譜的事情,風險很大。所以在新的社會共識達成的背景下,可以匯聚民意,調整法律對法益的保護次序。
具體來講,立法機構可以把“共同生活”明確縮限為“共同日常生活消費”(或由司法機構通過法律解釋來實現(xiàn))。夫妻一方借入超出這一標準所需的資金的,視為單方債務。這樣,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,而希望夫妻雙方共同擔責的,就需要多一個步驟,讓夫妻都簽名成為債務人。
□繆因知(中央財經(jīng)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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